|
|
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|
发布时间:2011/7/31 点击次数:7490 作者:管理员 来源:内蒙古江西商会 |
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江西 商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在蒙赣籍会员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会费收取本着公正、合理、务实、具体的原则,实行个人会员与会员单位有别,理事、常务理事、 副会长、监事、常务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第一常务副会长、会长有别的会费收费标准。 第三条 会费年度收取标准: 1会长:20万元 2第一常务副会长:10万元 3监事长:7万元 4常务副会长:5万元 5副会长:3万元 6常务理事:8000元 7理事:5000元 8监事会监事: 9会员单位:2000元 10个人会员:5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及方法,凡本会成员年度会费均应在本年度3月底之前(第一季度内)按标准一次 性向商会财务缴纳(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批准方可缓交或分期缴纳)。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,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主要开支范围用于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,组织各项活动开支(走访、慰问、参会、联谊、接待等)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及理事会、会 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合法开支。或 一 按本会章程第 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支出。 二 募集资金的费用。 三 行政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薪酬支出。 四 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支出。 本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: 一 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《财务管理制度》,并接受 会员大会,登记机关,业务主要单位,税务机关,会计主管部门,审计部门的监督。 二 收取会费使用统一由本会出具的会费收据。 三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向理事会,会员大会报告。 第七条 附则 一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己退会,取消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。 二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。 |
|
【打印本页】 【顶部】【返回上一页】【关闭本页】 |
|